公司治理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作業程序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作業程序

作業內容:
(一) 執行自行評估之考量點,應考量內部控制之五項組成要素: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作業、資訊及溝通、監督。
(二) 於設計及執行,或自行評估,或會計師受託專案審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時,應綜合考量前項所列各組成要素,其有效性判斷項目除主管機關所定者外,依實際需要得自行增列必要之項目。

自行評估流程:
(一) 每年十一月底前由稽核室與相關管理階層組成自評小組,於執行年度自行評估作業前依風險評估結果,製作「自行評估專案工作分配表」,決定應進行測試之控制作業及應納入自行評估之營運單位。
(二) 「自行評估專案工作分配表」制定後,自評小組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編製「內部控制自行評估表」,並交予各權責單位填寫。
(三) 各部門(含子公司)應於一月底前,針對上一年度之作業依評估表之項目逐一進行自行評估,且將評估結果填寫於自行評估表上,連同相關工作底稿送回稽核室進行覆核作業。
(四) 稽核室應於二月底前,覆核各部門(含子公司)所完成之自行評估作業,並於將年度自評結果彙整報告。
(五) 董事會及總經理,應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及子公司之自行評估報告,併同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作為 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主要依據。
(六)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於每年三月底前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公告申報。
(七)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公司之年報及公開說明書中。